連線物業低層住戶免交電梯費沒相關依據
對于業主們反映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幾家物業公司的負責人,一名物業公司負責人解釋稱,物業對電梯費的收取,始終是按照沈陽市的相關規定執行的。對于低層住戶反映的問題,表示可以理解,但目前沒有相關依據可以讓低層住戶免交電梯費。
為了證實這一說法,記者特地查閱了沈陽市2004年下發的《沈陽市關于進一步明確高層住宅樓電梯收費問題的通知》,這份《通知》中對于沈城物業小區的電梯收費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一條就明確指出:“電梯運行服務收費標準,每月每人12.00元。 ”
不過,該《通知》中的確還涉及到一例特殊情況,其中第五條規定:“高層住宅樓設有地下停車場的,一層住戶應交納電梯運行服務費,高層住宅樓無地下停車場的,一層住戶可不交納電梯運行服務費。 ”
由此看來,對于一樓住戶來說,是否使用電梯并不是判斷其是否應交電梯費的依據,反而應該是看自己所住的高層建筑是否有地下停車場。而一樓以外的其他低層住戶,在該《通知》中的確沒有特別的提及。
權威觀點一樓以上低層用戶應交電梯費
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梁新春律師認為,在高層住宅建筑中,2樓住戶日常生活中認為自己不需要使用電梯或使用電梯的機會非常少,但這并不能成為其不交電梯費的理由,因為電梯是該建筑物的附屬設施,是共有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
反過來說,如果3樓、4樓的住戶也可以這么要求,這對高樓層、必須使用電梯的住戶是不公平的。
另外,物業服務企業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是針對物業的共有部分而言的,是面向共有部分業主的,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對個別業主的意見進行遷就,那么就損害了其他共有業主的合法權益。因此,在高層住宅建筑中,要求2樓(包括2樓)以上的住戶交納電梯費不但有法律依據,而且也是合理的。
對于一樓住戶而言,如客觀事實證明,其根本不使用電梯,比如說無“地下停車場”或“空中花園”的高層住宅中的一樓住戶,其日常生活中客觀上不存在使用電梯的情況,可以不用交納電梯運行服務費。
新聞鏈接坐一次電梯被當做證據
關于低層住戶的電梯費問題,家住皇姑區的業主張先生就向記者講述了自己經歷的一件事情。
張先生家就住在高層建筑的一樓,平時根本不用電梯,可是物業在每年交物業費的時候,都要求他同時交納電梯費,對此張先生感到很不平衡。但物業公司堅持認為,張先生雖然家住一樓,但也存在使用電梯的可能,在不能排除這種可能的情況下,不能對他單獨進行減免電梯費。在多次與物業公司理論無果后,張先生開始采用拒交物業費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抗議。
有一次,張先生去小區內另一高層的朋友家去串門,乘電梯上到了鄰居家的樓層,結果被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通過監控錄像拍了下來,作為證據,證明張先生使用了電梯,隨即要求張先生補交電梯費。
對于物業公司的這一做法,張先生感覺有些哭笑不得。自己家樓里的電梯幾乎從來不用,偶爾去一次朋友家乘電梯,居然就需要交電梯費了。直到現在,張先生也沒想明白這個理兒,他和物業公司也仍然為電梯費的問題在僵持不下。
事實上,記者認為,對一樓是否收取電梯費這一問題,在不違背現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物業公司應當適當考慮業主的實際情況,為一樓的業主提供一些適當的優惠政策,這個“優惠”可由業主和物業公司協商,也可以通過業主大會進行決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這樣一來,在自己小區的范圍內,尋找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讓張先生身上發生的這種矛盾,可以不必再成為煩惱。
他山之石重慶:收費實行月票和次票
根據現在執行的重慶物價局文件規定,住宅電梯費按常住人口計算收取,底層和二層住戶自愿不乘坐電梯的,可不收電梯費。高層住宅電梯可實行月票和次票,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廣州:采用樓層系數法收費
2007年,廣州市物價局頒布的電梯費用分攤辦法采用了樓層系數法,即按照所在樓層,2-5層為第一段,系數為1;6至10層為第二段,系數為1.2;11至15層為第三段,系數為1.4;以此類推,每段系數按20%遞增,底層不使用電梯的用戶不用分攤。
蘇州:沒有負一層 一樓住戶不交費
蘇州在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如果住宅樓帶有地下一層(也就是負一層),一樓住戶必須繳納電梯使用費,反之一樓住戶則不用支付電梯使用費,但必須承擔電梯的更新費用。
威海:不用電梯也要交保養費
威海市出臺的《威海市市區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規定,一、二層住戶確定不使用電梯的,閑置房業主可不交納電梯費,但應按交費起始層的30%繳納電梯維護保養費,電梯電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商定交納辦法,可按面積、按戶、按常住人口等不同方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