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6月27日熱線消息(記者 吳凡)27日,市民劉先生來電反映,他2007年買了套房子,但因驗房時出現問題而未接受交房,然而,物業公司卻以劉先生在驗房之前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為由征收物業費,劉先生拒交,結果被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4月,劉先生在西城名都購買了一套170多平米的房子,并于2010年4月1號與開發商協商交房。按照“交房手續單”的程序,劉先要到物業公司領取鑰匙,驗房合格后才能與開發商達成交房協議。可令劉先生不解的是,物業公司要求他先簽署一份“物業管理合同”,之后才能拿鑰匙去驗房。出于謹慎,劉先生當天沒有簽署。2010年4月8日,劉先生再次來到物業公司辦理交房手續。看到物業公司仍然堅持先簽“物業管理合同”才能領鑰匙驗房,劉先生只好簽了合同。
然而,當劉先生拿上鑰匙去驗房時又出現意外:開發商不僅擅自更換了自己購買的地下室,合同約定的三個飄窗也不見蹤影……劉先生最終沒有在“接管驗收記錄”上簽字。并在業主意見里寫到,“請求盡快整改,解決有關問題,及時通知復查驗收(暫不接房)。”劉先生稱,他至今未在交房手續單上簽字,這就意味著他至今都沒有“交房”。
然而,讓劉先生費解的是,物業公司卻照常向他收取物業費。劉先生認為,他沒有接收房子,物業費按理不該收,于是一直拒交。2011年3月28日,劉先生收到物業公司寄來的一份“費用繳費通知單”,通知單顯示,劉先生已經拖欠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物業費,共計2057.6元。收到催繳單后,劉先生沒有理會,4月初,劉先生突然接到一個法院的電話,被告知,因欠物業費,劉先生被物業起訴了。27日,記者來到了濰坊大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西城名都物業管理辦公室),一位姓張的經理稱,劉先生當初已經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就應該上繳物業費。由于劉先生屢次拒絕繳納,才把告到了法院。張經理還表示,既然劉先生已經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他們就視為已經交了房,物業公司收費也是理所當然。
對此,山東王楊律師事務所的王建華律師稱,房屋交付前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應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而物業公司有證據證明業主已經“收房”,并與業主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方有資格按照物業合同約定向業主收取物業費。